八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一览(2)
5.江西省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5日
2014年12月5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通知规定,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2.36元(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1.36元(含电费)。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6.河北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通知明确河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如下: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上限标准每千瓦时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0.6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1.6元。 二、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按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每公里暂定为:纯电动公交车1.8元、七座及以下纯电动乘用车和纯电动环卫车0.5元。
7.扬州市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有效期:从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2014年10月13日,扬州市物价局发布《扬州市关于制定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的通知》(扬价工〔2014〕115号)。通知确定扬州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试行价格为1.60元/千瓦时,公交企业按扬府办发〔2014〕116号文件规定支付公交客车充电电费。
8.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1日
有效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执行
2014年8月11日,合肥市发布《关于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合价商﹝2014﹞37号)。根据该通知,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经营性专业充电桩运营商充电服务费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核定,充电最高服务费为1.70元/kwh,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为支持电动汽车发展,在非专业和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暂免充电服务费。电动公交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充电、换电最高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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