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超10亿元!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及特斯拉

近日,中创新航已向宁德时代及相关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提起四项诉讼,索赔金额合计10.07亿元。

中创新航

10月18日晚,中创新航(03931)披露,已向宁德时代(300750)及相关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提起四项诉讼,索赔金额合计10.07亿元。

在中创新航提起的四项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一项涉及“液冷板式电池模组”专利,该诉讼针对宁德时代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另外三项专利诉讼中,被告方除宁德时代外,还包括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四川时代以及汽车制造商阿维塔和极氪的汽车销售公司。所涉专利包括“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电池组及电池装置”以及“一种电池包”。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21年,宁德时代已对中创新航发起了多起专利诉讼,此次是中创新航首次提起针对宁德时代的专利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案件一:

案号:(2024)鄂知民初2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

专利号:202210155731.8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155731.8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二:

案号:(2024)鄂知民初3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电池组及电池装置

专利号:202210302091.9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2210302091.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三:

案号:(2024)鄂知民初1号

立案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液冷板式电池模组

专利号:201820895186.5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技术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182089518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2、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毁所有的侵权产品及其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亿元。4、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0万元。5、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四:

案号:(2024)苏知民初6号

立案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名称:一种电池包专利号:202222803519.6

原告: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 请求法院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2、 请求法院判令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202222803519.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3、 判令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亿元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万元;4、 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极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中创新航表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为维护公司创新成果及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司将持续打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努力为新能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