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意见(2)
注:1.申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现场考核,则可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 17 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 8 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 2 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 2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 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4.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
(1)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时,如果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以及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
(3)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附件 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一、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 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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