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

意见稿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

8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 2025 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

意见稿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意见稿明确,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在电解液密封后加装防拆标识,进口企业在电池密封位置加装防拆标识。防拆标识完整的未破损废旧铅蓄电池,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无防拆标识、防拆标识不完整、已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按危险废物管理。

以下为意见稿原文: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 号)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控制环境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铅蓄电池,包括作为启动电池、动力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铅蓄电池。

第三条 (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建立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协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制度设计及监督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规范和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铅蓄电池生产、回收、利用和处置环节的环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标准、标识制定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四条 (回收目标)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 2025 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 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生产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国内销售量加权平均值×100%。

进口企业回收率=(当年废旧铅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三年度进口量加权平均值×100%。

新设立的生产企业次年起承担回收目标责任,生产和进口不足三年的以上年度国内销售量(进口量)为基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第五条 (统一编码)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着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

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第六条 (台账制度)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废旧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台账的标准样式,由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 (信息管理)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铅蓄电池生产(进口)、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式,记录电子台账信息,并于每季度前 15 日内将上季度台账信息上传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第三方核查)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公正、科学开展核查工作,对核查过程和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信用采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