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锂电池!政策层面释放新信号!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绿色设计,提高产品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废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18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总体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与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绿色设计,提高产品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维护性。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承担废锂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用好现有各类回收途径构建回收网络,提供回收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电动自行车维修网点、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其它产生废锂电池的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废锂电池的规范移交和科学利用。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有产品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电池租赁运营企业等应在有产品使用或运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专岗,负责本地区废锂电池回收工作。

在销售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用户手册或其它随车交付文件中载明锂电池的安全使用、维修、更换、报废、回收等具体要求及相关处置程序,在锂电池明显位置标记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或咨询电话,并应通过经销售后服务网点告知每位消费者锂电池安全使用要求、废锂电池规范回收要求、不当处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回收服务网点查询方式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即时配送企业、电动自行车共享运营企业、回收服务网点、综合利用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等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锂电池更换与废锂电池回收服务,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奖励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锂电池的积极性。

在安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规定,建设配套的安全、消防等设施。

在规范处理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废锂电池的来源、品牌、型号、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做好废锂电池处理全流程台账管理,并定期将废锂电池收集、综合利用等情况通过电子或其它方式报送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梯次利用企业应制定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梯次利用电池禁止用于电动自行车。梯次利用企业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电池集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再生利用企业应具备废锂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提取其中的锂、钴、镍、锰等资源。

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社会保有量超3.5亿辆,其中锂电池的使用比例逐步提高。但由于锂电池自身特性较为活泼,一旦使用不当较容易产生故障,进而引发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电池网注意到,为推动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降低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风险,今年以来,电动自行车领域多项重要政策密集发布!

其中,为从产品生产层面保障消费者用车安全,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第1号修改单、《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第1号修改单和《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2024)等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涉及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气安全要求、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三方面,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和装配锂离子蓄电池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近日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健康评估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健康评估指引》)。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健康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健康评估指引》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试点经验,从外观、标签标识、内阻、最大输出电压、放电容量衰减率等方面提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是否存在健康隐患的评估准则和检测方法,并对健康评估网点提出要求。

此外,今年11月,国家消防救援局就消防安全形势和当前消防救援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司一级指挥长王天瑞表示,目前,每百万辆电动自行车火灾由原来的5.2起降到了3.4起。

附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