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布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 各类新能源车合计2502辆(2)
3.新能源乘用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1502辆。其中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502辆、租赁车1000辆。
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是指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租赁车是指以整车长租或车辆共享模式推广应用的车辆。
4.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实际,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数量和车型,统筹安排充换电站(充电桩群)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充电需要。建设各类充电桩3000个(其中直流充电桩800个,交流充电桩2200个)。
三、具体措施
(一)继续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稳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新增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50%;新增更新的环卫用车中,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50%。
2.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企业等社会企业发展一批新能源汽车。
4.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继续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5.强化新能源汽车技术、质量、价格和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从事营运的新能源车辆以最终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6.贯彻落实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加大对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由市科委牵头,定期更新发布充电设施国家(行业)标准,强化我市标准化充电设施建设的规范指引。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实现更安全、更便捷充电。
7.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省能源局制定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及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力求在全市形成快慢结合、换电补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8.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继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在住宅小区、酒店、商业区、旅游景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免费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充电服务。市级机关停车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
9.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人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可在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以他项权利的方式建设。既有及新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应将充电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在未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换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11.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部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三)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12.确保各类充电设施正常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
13.建立企业监控管理平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对充电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
14.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由市经信委牵头,按照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数据采集技术规范,于2016年内建成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的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跟踪检查,建立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运行效果评估体系。
市级平台建成后,全市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均需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数据对接完毕后方可申领充电设施省市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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