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燃料消耗量与积分制并行: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可卖
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其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条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执行。其中:
(一)实际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二)目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有关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相关比值执行。
第十一条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用车企业按照《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233)申报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同一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进口的同一车型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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