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燃料消耗量与积分制并行: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可卖(2)
第十二条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分开计算。
第十三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核算。
第十四条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小于规定数值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应当依据《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有关规定,按照其生产或者进口量的相应倍数计算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
第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少于2000辆,并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的小规模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要求。
申报平均燃料消耗量宽松达标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应当提交其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证明材料。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规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其达标值可以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最高再放宽30%。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七条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与其对应的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二十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应当根据续驶里程、综合能耗等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内因续驶里程、综合能耗等不同,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应当按照该车型不同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分开计算。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乘积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二十三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的核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对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四章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达标值,达标排名,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信息。
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应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结转,结转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包括该核算年度产生的和结转至该核算年度的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计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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