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燃料消耗量与积分制并行: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可卖(4)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附件2: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附件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负积分抵偿报告

附件5:积分转让/交易协议

附件6:信用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