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燃料消耗量与积分制并行: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可卖(3)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使用,结转至后续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在计算其燃料消耗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使用,结转至后续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在计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时,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乘以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计算得出积分总量(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应当以6.9升/百公里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三)使用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采取从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本企业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自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者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

乘用车企业受让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或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应当同时提交积分转让或者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有关企业的积分进行划转。

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6)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乘用车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情况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情况进行核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通报,并按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或者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失信乘用车企业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对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受理其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申报。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者进口,直至该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较上一年度的减量不低于未抵偿的负积分数量。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该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确保该年度预期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能够平衡其尚未抵偿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对不依据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该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

对依据本条第一款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该年度实际产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未满足要求的乘用车企业,暂停其下一年度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产品的生产或者进口。

第四十四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完全履行本办法有关负积分抵偿要求的乘用车企业,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记载的制造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其海关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